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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裡可以發現,唐時大理寺的權力被分割了,但是職權更加細化與完善,在司法審判工作中有較大的自主權。當然了,死刑案件等重大司法案件是需要上奏皇帝決定的,皇帝掌握最終解釋權。唐代以大理寺為代表的三司製度已經比較完善
到了宋代,刑部的職權範圍更加擴大,不再隻做司法行政工作,而是直接複覈大理寺審理的案件,又給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增加了一層限製,平衡了三法司的權力,而宋時又增加了一個司法機關——審刑院。
審刑院是宋朝初期就設立的審判複覈機關,同時享有部分的審判權。審刑院也稱“宮中審刑院”。它的設立是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在司法領域采取的措施。其的職權原來都屬於大理寺和刑部,剝奪了這兩個司法機構的權利,目的也是為了加強對這兩個司法機關的監督。
審刑院長官為知院事,需要奏報皇帝的各種案件,先由大理寺審理,再報到審刑院複覈,由知院事和其他屬官商議,定出處理意見再由中書呈報皇帝決斷。而趙昺最初是想實施司法獨立,以刑部負責偵辦案件,並進行初審。再以大理寺對案件進行複審,而已審刑院對案件的偵察和審理進行監督。
但是趙昺想想又放棄了,因為他以為在封建體製,以人治為根本的社會下實現司法獨立很難,且這三個部門都存在著被裁撤的風險,而時時面臨生存危機的機構,你讓它能安心辦事也是很難的。
這當然不是空穴來風,大理寺在元代的變化則更加明顯,由於當時中央行政架構與唐宋時期大有不同,中書省、樞密院、宣政院等機關掌控了國家的司法行政工作,大理寺一度被取消或併入刑部當中,即便後來複設大理寺,也沒有把它當作一箇中央審判機關來對待了,大理寺面臨消失在曆史長河中的危險。
明朝雖然重建大理寺製度,但是大理寺的職權發生了重大變化。明朝推翻元廷後,朱元璋重設“三法司”,並下詔改建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、審刑司,五軍斷事官署等衙門於南京太平門之外。他直接讓大理寺卿的級别升至正三品,掌管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。
也就是說與刑部的職權調了位置,讓刑部負責審判,大理寺負責複覈,與宋代剛好相反。而且在洪武年間,大理寺一會兒被改成磨勘司,一會兒直接取消設置,看似隨心所欲,實際上是在將大理寺的司法職權進一步分割到刑部等其他部門之中,以便於加強皇權。
明成祖朱棣即位後鞏固了大理寺的設置。在遷都北京後,南京也留下了一套一模一樣的朝廷機構,因而成祖在北京和南京都設置了左右兩寺,分别設寺正一員,評事二員,以協助大理寺卿進行工作。從此之後,大理寺正式變成負責複覈案件、平反冤獄的司法機關。 本章未完,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! 第1頁/共2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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