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41章 賜劍天魁,代天南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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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禎和顏悅色地說道:“溫卿勇於擔責,朕心甚慰,平身吧!”

溫體仁重新戴上官帽,站起身來。

總算是把自己給撇清了,順便又在陛下心裡加了分。

完美!

至於會不會被人刨祖墳……老祖宗知道有一個名留青史的子孫,想必應該不會在意這些。

崇禎看著溫體仁,問道:“浙江的官員,又該如何處置?”

溫體仁當然明白,陛下這是要讓自己把惡人做到底,於是毫不猶豫地說道:“必須加以嚴懲!”

崇禎皺了一下眉頭,為難地說道:“一次處置上百五品以上官員,朝廷體面何存?”

“嚴懲貪贓枉法之貪官,方能彰顯朝廷之威嚴,恰恰是維護朝廷體面。”

“天下官民,必將稱頌陛下之聖明,以及勵精圖治之決心。”

“臣奏請陛下,嚴懲枉法官員,並重賞雲逍子!”

溫體仁義正辭嚴,慷慨激烈。

“臣附議!”

“臣附議!”

薛國觀、張維賢等重臣紛紛出列跪奏。

百官見狀,自然知道該怎麼做了,爭先恐後地表態。

崇禎俯視眾臣,龍顏大悅。

還以為跟以前一樣,會有一些醃臢東西,跳出來為那幫蠹蟲說話,順便挑撥叔父與朕的關係。

沒想到眾臣一心……雖然有大半是虛心假意,可也算是識大體。

在崇禎三年之前,是不可能看到的。

這才是中興該有的氣象。

崇禎稍作醞釀,緩緩開口:

“浙江冒賑一案,內閣、都察院、戶部皆有失察之責。”

“內閣大臣以及相關官員,罰俸一年,首輔溫體仁,罰俸三年!”

眾臣聞言,都是長長地鬆了一口氣,紛紛稱頌皇帝聖明。

大明的律法,不可謂不嚴苛。

平時沒人當回事,可要是較真起來,那可是相當要命的。

在《大明律》中,對瀆職類犯罪的定罪量刑分為“輕重三等”。

凡官不奉公法,擅離職守,輕則杖一百,徒三年。

重則斬監候,以其犯罪情節論。

其在外官委官,雖有罪未至死罪,皆杖一百。凡在外委官及雜犯並如其法。

其中對於官員的瀆職犯罪,處罰最為嚴厲的是“以私罪而不舉劾”的規定。

所謂“私罪而不舉劾”,就是指官員因主觀過失而未履行其職務的行為,即《大明律》中規定的“公事不辦、私乾公事”。

對於這類情形,會予以加重處罰,跟犯罪的官員同罪。

比如你的下屬貪贓枉法,要被殺頭,而你身為上司,明明知道卻不阻止,不奏報,也要被處以同樣的刑罰。

這次冒賑案,可不僅隻有浙江的官員,朝中相關管理、監督部門,又怎麼可能毫無察覺?

最起碼,一個“以私罪而不舉劾”是逃不掉的。

況且很多人,還跟浙江官員有著利益上的糾葛。 本章未完,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! 第1頁/共2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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